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公布的事项
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以下称为"法"),日本制铁株式会社(以下称为"本公司")公布如下事项:
1.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(法第18条第1款、第24条第1款第2项)
本公司获取并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,除对本人单独明示、通知或公布以外,其他如下所示。但是,从获取的情况来看认为使用目的明确时,以及其他依法无需通知、公布使用目的时除外。
| 个人信息的类型 | 使用目的 |
|---|---|
| 客户等交易及其他对方※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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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股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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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企业、官方机构、团体等的名册(包括在市场上出售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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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宣传相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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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计算机系统的使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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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※1以下称为"交易对方"
- ※2以下称为"相关方"
2. 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(法第23条)
1. 向第三方提供
本公司原则上未经本人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但是,下列情形除外:
- 因退订(opt-out)而履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手续(法第23条第2款)
- 业务委托、事业继承、共同使用的情形(法第23条第4款)
- 其他依法无需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形(法第23条第1款)
2. 共同使用(法第23条第4款第3项)
共同使用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时,除了向本人单独通知必要事项或者将其置于容易获悉的状态以外,如下所示:
| 共同使用个人数据的项目 | 本公司及交易对方、相关方的领导层、员工的个人信息中的姓名、所属及职务、工作单位的地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地址等与业务联系方式有关的项目 |
|---|---|
| 共同使用人员的范围 | 本公司及交易对方、相关方 |
| 使用人员的使用目的 | 本公司及交易对方、相关方之间的业务联系 |
| 负责管理该个人数据的人员的姓名或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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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"披露等事项的请求"的应对手续等(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、第4项,第29条,第31条)
1. "披露等的请求"的申请处
"披露等的请求"的申请处应为从本人获取个人信息的部门。如该部门不明确的,请与本公司总务部联系(电话:+81-3-6867-4111;传真:+81-3-6867-5607)。
2. 提出"披露等的请求"时应提交的文件(格式)
关于"披露等的请求",除非另行单独规定,将通过邮寄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人发送规定的申请书(格式)。请在该申请书中填写必需事项,并附上能确认本人的文件(驾驶证、护照、健康保险证的复印件中的任何一项),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寄回上述申请处。
如由代理人办理时,除上述资料外,还应附上确认是其代理人的文件。
3. 投诉的受理
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,请向获取该个人信息的各部门提出。如该部门不明确的,请与本公司总务部联系(电话:+81-3-6867-4111;传真:+81-3-6867-5607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