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公布的事项

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以下称为"法"),日本制铁株式会社(以下称为"本公司")公布如下事项:

1.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(法第18条第1款、第24条第1款第2项)

本公司获取并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,除对本人单独明示、通知或公布以外,其他如下所示。但是,从获取的情况来看认为使用目的明确时,以及其他依法无需通知、公布使用目的时除外。

个人信息的类型 使用目的
客户等交易及其他对方*1
  • 在商品的销售、原材料、资材的采购等方面本公司与有交易关系的企业、官方机构等之间的交易
  • 上述的有关业务的联系等
股东
  • 为了按公司法规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
  • 由发行公司向股东提供各种方便
  •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中,为了从社团成员与社团的角度改善双方关系而实施的各种方案
  • 为了根据各种法律规定的标准制作股东数据等股东管理事宜
企业、官方机构、团体等的名册(包括在市场上出售的)
  • 与名册所记载的个人联系
  • 调查、确认与本公司有关系的企业、官方机构、团体等*2组织、领导层、员工的情况
宣传相关
  • 宣传刊物、日历、电子邮件杂志等的发送
  • 对本公司咨询的应对
计算机系统的使用
  • 为了让使用者能使用本公司的系统并享用通过系统提供的服务(以下称为"服务")而发送、修改及废除ID
  • 对使用者进行与使用服务有关的联络、通知
  • 使用服务情况的管理(包括安全方面的管理)
  • 关于使用者使用服务而登记的数据等内容的确认、咨询
  • 附属于上述各项的使用
  • *1以下称为"交易对方"
  • *2以下称为"相关方"

2. 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(法第23条)

1. 向第三方提供

本公司原则上未经本人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但是,下列情形除外:

  • 因退订(opt-out)而履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手续(法第23条第2款)
  • 业务委托、事业继承、共同使用的情形(法第23条第4款)
  • 其他依法无需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形(法第23条第1款)

2. 共同使用(法第23条第4款第3项)

共同使用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时,除了向本人单独通知必要事项或者将其置于容易获悉的状态以外,如下所示:

共同使用个人数据的项目 本公司及交易对方、相关方的领导层、员工的个人信息中的姓名、所属及职务、工作单位的地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地址等与业务联系方式有关的项目
共同使用人员的范围 本公司及交易对方、相关方
使用人员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及交易对方、相关方之间的业务联系
负责管理该个人数据的人员的姓名或名称
  • 本公司领导层、员工的个人数据的管理:日本制铁株式会社
  • 交易对方及相关方的领导层、员工的个人数据的管理:各交易对方及相关方(企业、官方机构、团体等)

3. "披露等事项的请求"的应对手续等(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、第4项,第29条,第31条)

1. "披露等的请求"的申请处

"披露等的请求"的申请处应为从本人获取个人信息的部门。如该部门不明确的,请与本公司总务部联系(电话:+81-3-6867-4111;传真:+81-3-6867-5607)。

2. 提出"披露等的请求"时应提交的文件(格式)

关于"披露等的请求",除非另行单独规定,将通过邮寄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人发送规定的申请书(格式)。请在该申请书中填写必需事项,并附上能确认本人的文件(驾驶证、护照、健康保险证的复印件中的任何一项),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寄回上述申请处。
如由代理人办理时,除上述资料外,还应附上确认是其代理人的文件。

3. 投诉的受理

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,请向获取该个人信息的各部门提出。如该部门不明确的,请与本公司总务部联系(电话:+81-3-6867-4111;传真:+81-3-6867-5607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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